深圳公共衛生第三方檢測機構-公共場所衛生報告應該如何辦理?
導讀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期間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水質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結果以報告形式體現出來并具有一定法律效應的,最終出具的報告則被稱為“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
什么是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期間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水質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結果以報告形式體現出來并具有一定法律效應的,最終出具的報告則被稱為“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
為什么要提交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衛生許可證,應當提交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對其進行檢測。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驗檢測報告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以保障消費者擁有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