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排污許可證到底誰先辦? 豁免環評與排污許可變更有何問題?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相關規定,環評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根據《關于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也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前提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相關規定,環評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根據《關于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也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前提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被視為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而排污許可制則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間排污的法律依據。新建項目在實際進行排污行為之前必須申領排污許可證,同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納入排污許可證,該證書的執行情況對于環境影響后評價起到重要的依據作用。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制定或修訂的環境應急預案,應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前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所在地受理部門進行備案。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對于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情況,建設單位必須確保調試期間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排污許可等管理規定。如果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尚未獲得的情況下,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在實際產生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的相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并且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在該項目的驗收報告中,并作為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的重要依據。
因此,在企業新建項目的試運行階段,可能會發生實際的排污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要求,企業必須持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因此,企業在投入運行并產生實際的排污行為之前,應獲取到排污許可證。這與企業是否通過環保驗收沒有必然的關聯。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許可證是對企業實際的排污行為進行許可的文件。在竣工驗收之前,需要進行試生產的企業不能等到驗收之后才申請許可證。此外,即使企業僅處于調試階段,尚未正式開始試生產,但只要產生了實際與生產相關的污染物,無論其類型和排放量是否與正常運行時相同,企業必須在此之前獲得排污許可證。
同時,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并不要求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但需要提交環評報告的批復文件。
因此,環評是首要的,而申請排污許可證必須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完成。一旦裝置開始運行(試生產或試運行),就會產生排污物,因此,在環保驗收之前需要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并且必須已經獲得環評批復(或完成登記表備案)。應急預案應在投入使用之前制定完成,因此自然是在試運行之前。
綜上所述,以下是該流程的總結:環評編制 - 獲取環評批復(或完成登記表備案) - 申請排污許可證 - 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 - 試運行 - 開展竣工環保驗收 - 完成自主驗收 - 正式投產。